车辆购置税减税免税的具体规定
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法定减免税。减税免税范围的具体规定是: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联络的专用车辆;
5.回国服务的留学生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的1辆自用小汽车;
7.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三轮农用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8.自2009年1月20日起,1.6升排量的小轿车的车购税税率减半征税;自2011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税率征税。
9.有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其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