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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策划公司

更新时间:2015-06-04 17:16:07 浏览次数:49次
区域: 成都 > 金牛 > 金牛周边
类别:税务顾问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二段3号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形式较多,分配方式也不尽相同,大体上可以跟为两类:
  1.个人对企事也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这类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际上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根据承包、承租经营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人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采取法宝、出租经营且经营人为个人的,对经营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分享的收益或取得的所得,亦按照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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