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居民企业纳税人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 擅自销毁账簿货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 发生纳税义务,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申报,仍不申报的;
6、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合用上述办法。依据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上述特定纳税人包括:
1、 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有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 汇总纳税企业;
3、 上市公司;
4、 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几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