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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税管理

更新时间:2015-07-20 17:04:08 浏览次数:65次
区域: 成都 > 金牛 > 金牛周边
类别:税务顾问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二段3号
二手车经营业务不征收增值税的条件
根据23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二手车经营业务涉及到三方,一方是委托方及销货方,另一方是受托方及纳税人(二手车经营者),再一方是购买方。
“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是指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是指《二手车发票》的“买方单位/个人”填开为购买方名称;“另外收取手续费”是指受托方按照二手车交易成交价款(含增值税额)的一定比例向委托方或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由委托方支付手续费,但有时候也由购买方支付,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主要包括入场费、车辆过户费、办证服务费、车辆检测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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