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
[切换城市]

公司财税管理

更新时间:2015-07-22 17:28:45 浏览次数:46次
区域: 成都 > 金牛 > 金牛周边
类别:税务顾问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二段3号
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

(一)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成破产财产。据此规定,确定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时点是破产申请受理时,而不是破产宣告时,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这是新旧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范围规定的不同之处。
(二) 债务人财产的回收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在我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之后,出资人可以分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这就可能出现企业在出资分期缴纳期限到达之前即告破产的现象。根据《公司法》规定,出资人是以认缴的而不是实缴的出资或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在企业破产时,出资人必须立即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原出资期限是否已到的限制。
    为维护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管理人所作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否则就可能出现对实际上并无担保的债权不公平清偿的情况。

成都会计/审计/评估相关信息
4月23日
注册时间:2013年11月19日
UID:99824
---------- 认证信息 ----------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