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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咨询

更新时间:2015-08-06 16:47:07 浏览次数:117次
区域: 成都 > 金牛 > 蜀汉路
类别: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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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此次“营改增”,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个新的名词进行了定义。
(一)一般计税方法
1、概念
一般计税方法是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应纳税额。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使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目前对一般纳税人采用的计税方法是国际上通行的购进扣税法,即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按照销售额支付增值税税款(构成进项税额),在销售货物时也按照销售额收取增值税税款(构成销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从而间接计算出对当期增值额部分的应纳税额。当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计算公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就是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月,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服务原征收营业税时,纳税人根据实际取得的价款确认营业收入,按照营业收入和营业税率的乘积确认应交营业税。在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后,为了符合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要求,纳税人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项记录不含税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正确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般纳税人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情况,这样就会形成含税销售额。因此,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必须先将其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应纳税额的计算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的,可按简易办法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 在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② 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③ 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实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4)一般纳税人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6)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照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x2%
(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要点把握
(1)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要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在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之前征收营业税时,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纳税人根据实际取得的价款确认营业额,按照营业额和营业税税率的乘积确认应交营业税。在应税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必须先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再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增值税税率之间的乘积确认销售额。
(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销售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掌握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缴纳的分配。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应纳税额分配计算公式:
一般货物劳务应纳税额=全部应纳税额x一般货物劳务销项税额/全部销项税额
应税服务应纳税额=全部应纳税额x应税服务销项税额/全部销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
1、概念
简易计税方法是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一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特定应税服务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具体包括一下情形: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度、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
上述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提供应税服务的征收率为3%。
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2)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和一般计税方法相同,简易计税方法中的销售额也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税额,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3)应税服务扣减销售额的规定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收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中扣减。
适用对象:易啊不能纳税人提供特定应税服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特定应税服务,收取价款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服务中止或者以后折让而退还销售额给接受方,依照规定将所退的款项扣减当期销售额的,需要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否则,不得扣减当期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收取价款并由专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销售额给接收方,依照规定将所退的款项扣减当期销售额,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否则,不得扣减当期销售额。
4、要点把握
(1)一般纳税人对一项特定应税服务,一经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在选定后的36个月内不得再变更计税方法。
(2)一般纳税人对其特定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3)一般纳税人经营租赁服务选择简易计税,仅限于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对于试点实施后购进或者自制的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扣缴税额的计算
1、 一般规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收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x税率
(1)适用对象:仅适用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且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情况。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就不存在扣缴税额的问题。
(2)适用范围:仅限定于提供应税服务,即:《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提供非试点范围劳务不在扣缴税额的范围内。
(3)税额计算:在计算应扣缴税额的,应将接受应税服务方支付的含税价款,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再乘以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不是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出应扣缴的增值税税额。
1、      要点把握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特别规定外,按照所发生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不是征收率)。另外,在扣缴税款适用税率方面,不区分试点纳税人中的扣缴义务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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