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
1.纳税辅导期管理的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按照本办法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以下(含80万元)、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下(含10人)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办法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_2002)中有关批发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①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②骗取出口退税的;
③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④国际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