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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策划公司

更新时间:2015-09-07 16:58:22 浏览次数:95次
区域: 成都 > 金牛 > 金牛周边
类别:税务顾问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二段3号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资产及资产损失的概念
  1.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国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性投资。
2.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
3.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4.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5.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前述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即使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6.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造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7.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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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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