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这里所说的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身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
农业机耕,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植保等)的业务。
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
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资阳的动植物提供保险业务。
相关技术培训,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5.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版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人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办发【2004】10号文件下发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发业、桑拿、、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6.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营业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