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六方面条件的企业:
(1)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②近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近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5)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是指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报批准后公布施行。
2、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3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
(1)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2)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可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3)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