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公司+农户”经营免征增值税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一合同, 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农膜, 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一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批发和
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
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五、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六、农业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 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 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企业从事下列项目 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 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七、农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
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九、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十、农产品批发市场免征房产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一产 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十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一有和承租, 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环境保护税免征情形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 排放
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十三、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
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