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来源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3.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国际惯例,对跨国独立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一般也有限制性的标准,即一国居民到另一国从事独立个人劳动,其在另一国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虽然没有固定基地,但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一定时间,或虽然没有超过一定时间,但取得劳务报酬数额交大的,可以由另一国征税,否则,另一国对其所得没有征税权。因此,对于跨国劳务报酬所得来说,也存在划定征税范围的问题。
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装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所得。
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