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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免征情况

更新时间:2015-11-30 17:14:27 浏览次数:113次
区域: 成都 > 金牛 > 金牛周边
类别:税务顾问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二段3号
免征房产税的情况
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5、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7、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8、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作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9、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10、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11、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13、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业矿区范围以外、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
1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
15、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继续免征房产税。
16、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7、天然林保护工程相关房产免税。
18、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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