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外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上述所称年应纳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经营期是指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3..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