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机关的监管措施
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经营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有收支或者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5)查阅、复制被调查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经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
(7)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