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9日,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杭州妙影)召开嘀嘀商标权情况媒体通报会,宣称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小桔科技)使用“嘀”二字作为打车产品名称,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已联合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妙影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宁波妙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科技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人民币8000万元。而在此前的5月13日,杭州市中已经对此立案。5月20日,小桔科技召开发布会,宣布旗下产品“嘀嘀打车”正更名为“滴滴打车”。
2011年3月22日,宁波妙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嘀嘀和Didi两件标,2012年5月21日核准注册,注册号分别为第9243846号、第9243913号,核定用商品包括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项目。2013年7月13日,宁波妙将嘀嘀和Didi商标转让给杭州妙影。之后,杭州妙影将上述两件注册商标排他可给宁波妙影使用。
小桔科技成立于2012年7月,并于当年9月对外推出嘀嘀打车系列手机软,包括Ios和Android系统的乘客版与司机版,用户可以通过应用商店等途径下使用。2012年11月28日,小桔科技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图形、文字组合商标嘀嘀车,2014年1月13日被商标局驳回。1月27日,小桔科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复审。
原告宁波妙影和杭州妙影认为,小桔科技在各种广告宣传和商业活动中均突使用了“嘀嘀”二字,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其行为涉嫌侵权。小桔科技回应,嘀嘀打车软件是将“嘀嘀”“打车”4个字与图形组合使用的,并不对嘀嘀商标成侵权,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自己也没有非法获利。另外,自己申请注册的嘀打车商标仍在复审程序中,能否注册尚无定论。
截至目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对此案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