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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臣氏 商标引发了一场历时5年的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30 10:24:20 浏览次数:10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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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后,其此前申请注册的商标还能否被申请商标注册?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8778266号“屈臣氏”商标纠纷案中给出了答案。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了其于2017年12月作出的(2017)京行终3370号行政判决书,法院终审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广东省佛山市南冠陶瓷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被注销,其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且尚无证据显示南冠公司在注销前办理了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变更手续,故被异议商标在丧失了申请主体的情况下不应被核准注册。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由南冠公司于2010年10月2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瓷砖、非金属地板砖等第19类商品上。2011年10月6日,商标局对被异议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在被异议商标法定异议期限的后一天即2012年1月6日,英国屈臣氏企业有限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核准注册于推销业(替他人)等第35类服务上的第774065号“屈臣氏”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而且南冠公司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3年4月9日作出裁定,认为屈臣氏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屈臣氏公司不服,于同年5月3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014年4月15日,商评委作出复审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屈臣氏公司不服,继而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其诉讼请求被法院一审判决予以驳回。随后,屈臣氏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悉,在该案二审审理期间,屈臣氏公司提交了南冠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南冠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注销,注销原因为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屈臣氏公司据此主张,南冠公司注销且在注销之前并未对被异议商标进行转让,故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应由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主体来享有和行使。屈臣氏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南冠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被注销,其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且尚无证据显示南冠公司在注销前办理了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变更手续,故被异议商标在丧失了申请主体的情况下不应被核准注册。

据此,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商评委作出的复审裁定,并判令商评委就屈臣氏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的异议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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