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谁的商标被侵权了?
商标侵权
某服装公司被同行举报涉嫌商标侵权,举报者称,该服装公司未经举报者许可,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与举报者享有专用权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如该情况属实,该服装公司的产品不但要从全国范围内的店铺全面下架,并且公司还可能面临高额的民事赔偿。被举报的服装公司声称自己才是受害者,是举报者图谋不轨,恶意侵害。那么,到底是谁的商标权受到了侵害呢?
商标细微差别,被举报侵权
案情回放:服装公司A被同行举报涉嫌商标侵权后,其仓库被公安机关联合工商部门查处,A公司在全国的百余家门店遭扣货查封,涉案货品价值数千万。随后A公司发布声明称自己遭受了来自竞争对手,即举报者的恶意侵害。举报A公司的商标权利人,和A公司一样是一家服装公司,经营T恤、裤子、鞋、袜子、内衣等产品的设计和销售,旗下拥有多个品牌的商标权,其中一个就是涉案商标。举报者称A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举报者享有专用权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A公司所注册的商标和举报者所注册的商标,都是由两个英文字母组成,两个商标从外观上看,仅仅存在细微的差别:A公司注册的商标用的是小写字母(此处用“xy”代表),而举报者注册的商标使用的是大写字母(此处用“XY”代表);另外A公司的商标中两个字母的间距更小,举报者的商标中两个字母的间距更大。如果A公司商标侵权成立,其侵犯的是举报者的什么权利?A公司会面临什么后果?
法律解读:举报者所指的A公司的侵权行为,实际上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款或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本案来说,举报者所称的A公司的行为应该属于五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情形,因为前面已经说过了,两个公司注册的商标虽然极其相似但仍存在细微差别,可以确定二者不属于相同的商标。
至于A公司可能面临的责任,由于商标侵权首先是一种民事侵权,因此民事上的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承担方式均可适用,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另外《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这个规定也使侵权嫌疑人面临行政处罚的危险,具体的处罚方式和数额读者朋友可以自行查阅法条。除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侵权人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虽先使用商标,但仍具有侵权外观
案情回放:事实上,A公司早在2013年就开始在其T恤、裤子、鞋、袜子、内衣等产品上使用xy商标,其产品销量也比较可观。在随后的2014年A公司申请过xy商标,只不过xy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仅限于商标分类表第25类中的袜子,并不包含其他服装,并且该申请后没有获得通过,A公司也没有申请复审。而举报者2016年年底才开始申请XY商标,2017年获得公告,举报者申请的XY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包括服装、裤子、外套、游泳衣、袜子、围巾、帽子。从时间点上来看,A公司申请的时间显然是要早于举报者,至于为什么A公司的申请没有通过,而举报者的申请通过,并不是此处讨论的范围。笔者此处仅讨论A公司是否享有xy商标的专用权,以及举报者的举报为什么能够获得工商部门的初步支持?
法律解读:对于A公司是否享有xy商标的专用权,由于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点不是初审公告日而是注册公告之日,本案中A公司的商标申请未获通过,其自身也没有申请复审,其申请的xy商标并没有获得注册,所以A公司暂时并不能对xy商标享有专用权。即使A公司对xy商标享有专用权,举报者对A公司的举报仍然可能初步成立,因为《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由于A公司申请的核定使用范围仅限于商标分类表第25类中的袜子,并不包含服饰、鞋、帽子等产品,并且其也没有对超出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的商标另行提出申请,因此,举报者和接到投诉的工商部门根据初审公告的内容,有理由相信A公司超出核定产品范围使用商标。
举报者涉嫌恶意抢注?
案情回放:虽然A公司在2014年对xy商标的申请未获通过,且自身没有申请复审,但是A公司在2016年年中重新申请过xy商标,申请的范围已经不限于袜子,而是包括了服饰、鞋、外套、帽子、围巾等产品范围在内,只不过一直没有获得注册,目前A公司已经提起行政诉讼,走商标行政确权途径。前面说过,举报者申请XY商标的时间是在2016年年底,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时《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
从两个公司申请注册的时间来看,A公司第二次申请的时间也处于举报者之前,并且二者是以近似的商标申请在相同或近似的产品上使用,不出意外理应由A公司的申请首先获得公告,但结果是举报者的申请得到了注册公告,其中原因不得而知。那么,目前看来,A公司是否拥有机会证明自己没有侵权,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法律解读: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前面说过,A公司两次申请时间都在举报者前面,并且A公司早在2013年就开始在其T恤、裤子、鞋、袜子、内衣等产品上使用xy商标,其产品销量也比较可观,并在国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A公司可以以对商标的在先使用为由进行抗辩。同时,根据《商标法》六十四条款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A公司可以以六十四条款的规定进行抗辩。
除此之外,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A公司可以在收集好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尤其是自身使用的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证据,从举报者涉嫌恶意抢注入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异情监测很重要
也许有人会疑惑,如果举报者后被认定为恶意抢注在先,那么举报者“恶人先告状”行为引发的工商行政部门对A公司的调查、甚至是对A公司门店的查封和产品的扣押造成的经济损失,工商行政部门是否有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举报者的确享有XY商标的专用权,并且从A公司初审公告上公示的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来看,A公司的确超出核定范围使用商标,加之A公司的申请一直未获注册和公告,据此,工商行政部门接到举报线索进行调查和保全证据属于正常的职务行为,即使对A公司造成损失,也应当由举报者承担,并且此前提是A公司终被认定为未侵权。
在此建议打算申请注册商标和已经申请注册商标的朋友,务必要委托专业可靠的商标代理机构对商标进行异情监测,针对他人抢注行为及时发现,尽早阻止;要进行严谨的商标自检自查,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与其他商标相混淆的商标;不妨对产品项目进行多类别防御性注册保护,避免后续因关联类别被他人抢注或因在延伸商品或服务类目上没有注册而使用导致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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