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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姓名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8-07-12 09:27:18 浏览次数:82次
区域: 成都 > 青羊 > 太升路
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一般人限于有限的影响力,其姓名中的财产利益在市场竞争环境下商业价值也较为有限。但是公众人物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和号召力,公众人物姓名的商业价值远远高于其人格属性中的指代性价值,其带来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地位不言而喻。在商业竞争领域中,“姓名权”本质上保护的是公众人物姓名背后的财产性利益。
篮球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中国乔丹体育用品公司围绕“乔丹”系列商标展开了一系列纠纷争议。2016年12月8日,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乔丹”10件系列商标行政案件,判决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中文“乔丹”商标享有在先的姓名权,相关3件案件予以撤销;对拼音“QIAODAN”及拼音“qiaodan”与图形的组合商标不享有在先的姓名权,相关7件案件予以维持。
其确立了自然人姓名权受《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的三大条件:1、 该特定名称应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2、 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3、该特定名称应与该自然人之间已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稳定对应”思路突破了原有“对应”关系,在保护自然人在先姓名权的问题上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态度,同时确立的“三大条件”也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案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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