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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三您知道哪些

更新时间:2018-09-18 09:43:01 浏览次数:74次
区域: 成都 > 锦江 > 春熙路
关于商标“撤三”,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商标满足了“没有正当理由”而且“连续三年不使用”,就会面临被撤三的危险。那么是不是说只要在三年内有使用,就不会被撤三呢?事实上,如果不仔细阅读“核准使用”这个规定,那么即便商标在三年内使用了,也可能会被“撤三”。“ARTE COLL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为没有在核定类别进行使用,终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其做出了应予撤销注册的决定。
除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还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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