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的资料,
①如能确认时间的报纸、杂志、电视的广告实样;然而,由于一定的局限性,电视、电台的广告不能提供具体的发布时间,难以作为直接证据。所以可以在报纸、杂志以及各种博览会、展会留下商标的宣传信息。
②与广告公司等媒体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广告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与商标印制企业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等。虽然合同具有很强的证明能力,有些合同根本就没有写明商标的具体事项(如商标全称和注册号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还有发票亦然。
③能确认时间的门店、户外广告的照片;印制生产日期的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有商标的信息和时间标注的产品检验报告等等。
2、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可以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的使用许可合同,其证据效力要远远优于未备案的合同。
3、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
4、为涉外注册提供的、用来证明商标已在申请国使用的证据。在这个过程中,通常是提交能确认时间、商标、目的地及产品的订单、合同、发票、信用证、提单、仓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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