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其他商务服务 > 电商法相关规定
成都
[切换城市]

电商法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18-10-23 10:11:15 浏览次数:52次
区域: 成都 > 青羊 > 太升路
电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电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成都其他商务服务相关信息
智慧环卫管理系统
武侯-望江路
1月7日 刷新
注册时间:2018年09月10日
UID:522464
---------- 认证信息 ----------
手机已认证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