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作为商标早使用和持续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 将该商标使用在相关服务项目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
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
其他相关的用品等证据材料;
② 将该商标使用在相关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包括使用在提
供服务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维修维护证明等材料;
③ 将该商标使用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
等媒体广告、媒体评论及其他宣传活动资料,或者使用在经出
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等证据材料;
④ 将该商标使用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
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
他资料、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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