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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恶意抢注违反商标法规定

更新时间:2018-11-22 10:45:04 浏览次数:90次
区域: 成都 > 青羊 > 太升路
按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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