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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化权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更新时间:2018-11-30 09:51:32 浏览次数:66次
区域: 成都 > 青羊 > 太升路
用商品化权来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以前是存在争议的,因著作权法不受保护的权利,要求在商标法中予以保护,许多人难以接受。但是,随着作品中各要素在社会生活中不断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经济收益,随着各方利益冲突的加剧,主张用商品化权来保护相关当事人经济利益的呼声越来越高,考虑到相关当事人对作品中各要素的知名度和作品各要素在某些商品上使用已经做出的努力和贡献,承认这些当事人对作品中各要素拥有一定的权利即符合现状,也具有合理性(以付出获得回报来鼓励大众创造更多有利于社会生活的产品是智力成果获得保护的基本思路,或者说是知识产权各部门法的立法目的)。

当然,作品中各要素并不必然享有商品化权,而是需要知名度和商品化两个要素的衔接。作品中各要素作为独创性智力劳动成果,只有通过商品化的过程,投入资金、劳动、推广等,才能积累商誉,才会通过知名度体现出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即潜在的市场竞争优势,才有权对作品中各要素进行独占商业性使用从而获得经济利益,并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行商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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