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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商标的主要原因

更新时间:2018-12-05 10:56:24 浏览次数:96次
区域: 成都 > 青羊 > 太升路
1.行政区划名称不能作商标,是国际上的通常作法;2.行政区划名称不该由某一个企业或个人作为商标注册而排除该地区其他企业或个人在同一种商品上和类似商品上使用;3.与保护原产地名称产生矛盾;4.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只能表示商品的产地,用作商标缺乏所应具有的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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