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站up主“敬汉卿”商标抢注事件,也属于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
《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敬汉卿”为有一定网络影响力的B站up主的真实姓名,公司的商标抢注行为侵犯了敬汉卿的姓名权。
《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根据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在本案中,我们鼓励B站up主敬汉卿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如果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其造成损失的,还可以依法主张损害赔偿。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意见,目前,我国市场上出现了大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声誉、抢注知名度较高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占有公共资源、反复抢注等商标恶意抢注的行为。希望B站up主敬汉卿的依法维权行为,能在一定程度上普及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引导公众合理合法保护和使用知识产权。
团中央权益部青少年12355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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