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一项工作久了,总会时不时地犯一下三句不离本行的职业病。这个春节回老家,见到了开公司的朋友,我不自主地就问起她:“你公司的商标注册了吗?”她的回答还真不辜负我的提问:“没呢,等我做的再大一点,就去注册。”我一听就急了,立刻一二三四五地普及起了商标注册的重要性。听了半个小时,她终于感慨道:“多亏遇到了你啊!原来不及时注册商标会有这么多麻烦啊,过完节我立马去注册。”我成就感迅速升腾。
虽然作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员,告知他人要及时注册商标这件事,简单到甚至包括不进我的工作范围。对于我,更多的成就感来自于把那些抄袭他人的商标、傍靠他人的商标、抢注他人的商标不给予注册或者撤销注册,让那些绞尽脑汁、费尽心机钻法律的空子的人,占别人的便宜人不能得逞。维持了正义的那种满足让人生充满意义感。但是,大多数的案件里,商标权利人自己的失误或者不作为,才是让那些不诚不信的人有机可趁的原因。这些失误或者不作为,就包括了不及时注册商标、不及时续展商标、不及时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等各种简单的情形,但是,后果真的很严重。
2014年我国商标申请量达到了200万件,但这并不代表所有使用商标的人都进行了注册申请。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行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依然在评审案件审理中被大量适用。而这一条的适用,事实上给审查员带来极大的挑战,因为“不正当手段”和“有一定影响”的概念,法律没有明确的定义,更不说这一条包含的“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两个基本概念,同样需要审查员做出判断。从这一点讲,作为审查员,真是恨不得所有打算使用和正在使用商标的人都提前来申请注册,那样可以省下多少讨论案件的唾沫,少掉多少根用脑过度的头发。
曾经有一位当事人推开我办公室的门,很客气地表示想请教点事情。一问之下,原来这位老兄两年前曾在村里办个了席垫加工的厂子,还起了个名字,不幸的是开张两个月后厂子起火,一切灰飞烟灭。修整了大半年,这位老兄重新开张,当然还用了之前的名字。可是不久前另一位老乡突然告他商标侵权,要求赔偿。原来大火后他忙着处理后事,人家却急着到商标局申请了商标。如今商标获准注册了,就来打他侵权了。当然这都是一面之词,但看老兄那张恳切又无辜的面孔,看上去挺像真的。只是我们不靠“看上去是真的”审理案件,我们以事实为依据审理案件,要求提供证据证明事实。老兄很无奈地说:“证据都烧了啊。”天,我能怎么办?只好在普及了一通商标法之后,好言劝他:“刚开业不久的话,就换个商标吧,打官司也耗时间耗金钱的。”那位老兄谢了我的耐心解释,黯然离去。我没有再见到他,也没有见到他提起的商标案件,不知后事如何。
并不是只有村里出来的人才不懂得申请注册商标,某些看上去很有知识的人物,在商标问题上懂得的也不会更多。不久前审理的“”商标(以下称诉争商标)案件,是吴季刚提起的。这位吴先生(JASON WU)声称自己是当今世界的青年华裔时装设计师之一,是“JASON WU”高级时装品牌的创始人。可是,在中国大陆,在服装商品上,“”商标却被一个姓杨的人提出了申请注册。好在知识总是能改变命运的,知道亡羊补牢,还能为时未晚。这位吴先生及时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申请,请求不予该商标核准注册。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后,又按期向评审委提出了异议复审,并且提交了相应证据。
当然,那位杨先生也不含糊,答辩称其绝无抢注别人的商标的意图,该商标是其独创,充其量也就是受到了影视明星JASON WU(吴京)的影响。而且还提供部分发货单、产品宣传册、画册、宣传单张,作为商标使用证据。
吴先生当然不服,立刻反驳说该商标不仅在文字部分抄袭了他的姓名及品牌,其图形部分也与其使用的“W图形”相同,而且杨某某还曾表示可以将该商标高价转让给他。
双方对质完毕,下一步就需要商评委做出裁定了。但如果某一方想赢,证据就很重要。好在吴先生的证据还比较给力,包括了其本人及服装品牌简介及中文翻译;国家图书馆出具的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中国大陆有关吴季刚(JASON WU)的中文报刊杂志检索报告;中国香港地区、台湾地区有关吴季刚(JASON WU)的报刊杂志;韩国、日本、美国、印度尼西亚关于吴季刚(JASON WU)的及中文翻译等。
通过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审理,评审委终认定以下事实:“JASON WU”系吴季刚的英文名。在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吴先生创立了其个人品牌“JASON WU”,并于2006年2月在纽约发布了个个人时装系列。2009年1月,米歇尔·奥巴马在奥巴马就职舞会上所穿的礼服及2009年3月米歇尔·奥巴马作为《VOGUE》杂志封面人物时所穿的服装均由其设计。羊城晚报、新京报、汕头特区晚报、竞报、生活
注册商标才是创业的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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