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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节日名字商标注册问题探析

更新时间:2019-09-23 09:08:45 浏览次数:8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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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春节”商标的注册为例,经笔者查询,截止本文撰写之日共有293个包含“春节”文字的商标,早的“春节”商标(第23类第558809号)由无锡市杨市绒线厂申请于1990年7月6日,目前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而注销。另外,在这293个包含“春节”文字的商标中有31个文字部分仅为“春节”,其中26件已经被驳回或处于待审中,5件被核准注册但是商标具有图形等其他构成要素并经过独创设计。

《商标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仅以传统节日名称进行注册,大多考虑的是相关公众对于节日名称熟悉度及接受程度高。但是,熟悉度高也代表该名称出现和被使用的频率高,消费者在看到该商标时,可能根本无法分清其到底是商标还是仅指代节日,这时商标就无法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同时,传统节日名称作为商标申请在与本节日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是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的。因此,仅以传统节日名称作为商标的显著性较弱,在与节日相关的产品或服务上进行申请注册极易被驳回。

另外,假如传统节日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势必会导致其产品或服务与节日挂钩,实际使用会导致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并且,将传统节日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并由一家所独占有失社会公允,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可见,若将传统节日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也并不能排除他人在商业活动中善意地、正当地使用。节日商标在保护力度上也十分有限,从商家的角度看,仅以传统节日名称进行注册的商标潜在价值并不高,注册下来的成功率也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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