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在先原则是指同一申请先申请者取得注册的原则。同一申请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谁取得商标注册,不同制度的国家,所作结论是不同的。在依使用取得商标权的国家中,同一申请的商标注册给予先使用者,而不问申请先后。在依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国家中,则先申请者取得商标注册,而不问使用先后。中国商标注册制度属于后一种。依中国法律规定,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谁先提出申请,谁便取得萌标注册。
申请先后依商标局编定的申请号为依据,而申请号的编定又以商标局收到的,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的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对于申请手续不齐备或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应予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并不排斥商标使用在先原则,若同一申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于同日申请注册的,适用商标使用在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