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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i酱注册商标遭拒

更新时间:2019-11-12 09:12:42 浏览次数: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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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注册的商标在第9类上与第19182879号“papi”商标、国际注册的第1071421号“PAPI”商标构成近似,在第25类上与第3630646号“PAI”商标、第9934704号“papi”商标构成近似,在第35类上与第6541464号“papi”商标、第19415385号“papi资本”商标、国际注册第683237号“PAPI”商标构成近似,在第38类上与第19353802号“PAPI酱”商标构成近似。商评委因此驳回了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除了第25、35类早在2011、2008年就有人申请注册外,在第9类和第38类上,两个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与papi酱的申请日期都极为接近,在38类上更是仅仅早了7天,这是什么概念,只要提早一周注册,papi酱的商标在这一类别上就基本毫无压力可以注册成功,这真是欲哭无泪啊。
据笔者查询,papi酱在2015年的时候开始在网上上传短视频,在2016年2月已经逐步走红,越来越引人关注,这个时间点很关键,2月份的时候有越来越多人注意到,那么也有一些人已经开始把目光投向“papi酱”这几个字的商业价值上,恰巧此时papi酱的商标还未申请注册,才有了给人趁虚而入的机会。所以,笔者在此奉劝大家,进行商业活动的时候,对于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一定要趁早,未雨绸缪,方能让自己创造的价值真正属于自己。
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对于此事当然不服,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其诉称,公司要注册的商标由网红名称“papi”得来,是公司经“中国网红”“papi酱”授权申请注册的,“papi酱”商标经姜逸磊多年的广泛良好使用,已经具有了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papi酱”商标与商评委认为的近似商标区别较大,并不构成近似,共存于市场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papi酱”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商评委认为的近似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papi酱”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分别属于同一群组,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与各引证商标的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均为“papi”,商评委认定其构成近似并无不当,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papi酱”本身作为一个网红的名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papi酱”商标经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来来来,敲黑板了,又要划重点了,笔者不知道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提交的证据都是什么,但是想要证明自己申请注册的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那么提交的证据一定要是该商标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证据以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举例来说,要证明“papi酱”商标在第25类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那么需要提供“papi酱”商标在外套、上衣等衣物上使用的证据,并且使用了该商标的衣物销售大,在普通消费者群体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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