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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代理绵阳五险一 金 达州 眉山社保公司

更新时间:2019-12-04 08:35:04 浏览次数:6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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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代理绵阳五险一金,达州,眉山社保公司
公司搬迁,员工嫌上班太远拒绝去新地点,仍去原地点出勤,算旷工吗?
程小静于2016年5月23日入职深圳某旅行社成都分公司,担任市场营销文案策划经理一职。合同期限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约定工作地点为成都,月工资为4,026元。
2018年6月28日,公司因其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变化及经营发展需要召集员工开会研究,将办公地点搬迁至成都中北路259号莱斯酒店。
2018年7月19日,公司正式通过电子邮件和微信方式通知全体员工将于7月23起到新的办公地点上班。程小静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自己家到新的办公地点单程耗时90分钟,上班存在实际困难。
2018年7月26日公司以程小静累计旷工4天,严重未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影响正常工作为由,通知程小静于次日正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发援:程小静不到公司指定工作地点办公的行为构成旷工
二审发援认为,程小静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成都,本案所涉公司办公地点的变更,是工作地点的整体搬迁,其目的不是故意为难员工,而是行使公司自主经营权,对公司发展和成长的谋划。它不同于公司对员工的岗位调动,无需与员工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可以由公司单方作出决策,员工应无条件的接受并执行。若员工认为公司地点的搬迁对其工作生活造成不便,有权选择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程小静的劳动合同关系理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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