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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播片头音申请声音商标   为何如此艰难

更新时间:2019-12-17 09:29:16 浏览次数:5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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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伴无数人网络聊天的Q Q提示音“嘀嘀嘀嘀嘀嘀”注册成了声音商标。这也是我国商标法领域首例声音商标案件。

根据统计,我国有678件声音商标提交申请,申请注册声音商标的企业大部分来自互联网行业,但是真正注册成功的少之又少。
比如:京东申请13件声音商标,酷狗申请了12件,腾讯申请了20件。除此之外,还包括恒源祥的“羊羊羊”申请了18个类别的声音商标,中国国际广播电视台的呼号注册了4个类别的声音商标等。

然而,根据查询结果显示,这批申请相当的比例都被驳回或者仍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状态。

2014年5月4日由恒源祥在9个类别申请的“羊羊羊”声音商标虽然未被驳回,但时隔近5年依然全都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状态。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小喇叭”申请注册了4个类别的声音商标,也只成功了2个类别。中央电视台“联播片头音”申请了6个类别的声音商标,目前已有4个被驳回,另2个处于“等待实质审查”。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申请注册的“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则是注册成功的声音商标。

对于审查声音商标的条件
对于声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地判断性,是确定声音是否可以作为商标的重要因素。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除了遵循对传统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基本判断原理、标准与规则外,还应考虑制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以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所属行业的实际情况等因素。

同时,还应结合考察其整体在听觉感知上是否具有可起到识别作用的特定节奏、旋律、音效,从而对其可否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作出判断。

比如Q Q的“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嘀”音组成的声音常见于包含电子组件的相关产品的报警音或提示音等情况,“嘀”音较为常见,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嘀嘀嘀嘀嘀嘀”声音通过在Q Q上的长期持续使用,具备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并认同一审法院认定申请商标在与Q Q相关的服务上具备了商标注册所需的显著特征。

北京高院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并对申请商标在“信息传送、提供在线论坛、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数字文件传送、在线贺卡传送、电子邮件”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虽然此类服务项目并未使用申请商标的声音,但是签署服务项目与“信息传送”均属于Q Q作为综合性即时通讯平台提供的服务,且申请商标的声音已经与Q Q建立了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服务项目上亦具有显著性。

Q Q提示音商标案是我国商标法领域首例声音商标案件,案件审理对审查声音商标的显著性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思路,具有行业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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