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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阿迪达斯三条纹商标无效宣告案

更新时间:2019-12-22 09:24:08 浏览次数:7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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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舆论热潮的判决是6月欧盟法院作出的涉及阿迪达斯第12442166号三条纹商标无效案。虽然判决仅涉及第12442166号这一件三条纹商标,但包括《华尔街日报》《每日经济》等部分媒体在中,均未明确介绍具体是哪一件商标,而是笼统表述为“阿迪达斯三条纹商标”。

个别自媒体使用阿迪达斯不能拥有三条纹商标这样的标题,令不少消费者产生误解。同时,相关未详细介绍判决内容,导致不少网友纷纷表示难以理解。

个别文章甚至基本事实错误。如:从此再无三叶草,阿迪达斯商标被判无效,但实际上三叶草图形商标与本次判决毫无关系。

专家答疑解惑

8月,有自媒体发布了判决书中文译本,判决显示,第12442166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商品上,注册文件中包含商标描述“商标由三条平行等距的同等宽度的条纹组成,可以以任何朝向应用在商品上”。既然不少网友认为三条纹商标就是阿迪达斯的代表,为什么欧盟普通法院却认为第12442166号三条纹商标缺乏显著性呢?专家对判决的主要内容作出解读:

此案发生在2014年,欧洲比利时鞋品牌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出确认阿迪达斯该商标无效。2016年,欧盟知识产权局认可了此项请求,理由是该商标缺乏内在显著性特征,阿迪达斯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商标经使用获得显著特征。阿迪达斯随后提出申诉,欧盟知识产权局第二上诉委员会在2017年驳回申诉,宣布该商标无效。阿迪达斯起诉至欧盟普通法院,法院于6月19日作出判决,维持欧盟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裁定。

显著性是商标获得注册的必要条件,缺乏内在显著性的商标可以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这是各国商标法的普遍规定。这起案件中,阿迪达斯就是希望法院认可第12442166号三条纹商标通过使用取得了显著性。判决重点围绕商标的定义、使用的认定及证据的确认等方面展开。

为证明这件三条纹商标通过使用产生了显著性,阿迪达斯提交了接近1.2万页的证据,包括显示三条纹图形商标图案的产品目录、宣传材料及与营业额、营销广告费用有关的数据、市场调研报告等。

但是,由于阿迪达斯与法院对第12442166号商标的定义理解不同,造成双方在“使用”的认定上产生较大分歧。从描述来看,按照阿迪达斯的理解,申请说明中没有限定长度及朝向,因此这件商标在使用时可以延伸、剪裁或以倾斜角度剪裁。普通法院则认为,商标说明中没有指出长度可以变动或斜角剪裁,因此变动后的图形都不是争议商标。也就是说,法院对商标的定义作出严格限制,比阿迪达斯的理解范围狭窄很多,这种限缩解释直接影响法院对“使用”的认定。

由于理解不同,阿迪达斯认为只要没有改变第12442166号商标的显著特征,只是改动某些元素,也是对该商标的使用。欧盟普通法院则认为,由于商标“太过简单”,因此轻微的改动即构成显著特征的改变,“白条黑底三条纹”的反向配色、条纹倾斜或改变条纹长度等,都不是对原商标的使用。

基于上述标准,阿迪达斯提供的大部分证据被法院排除在外。

同时,法院认为,对于一开始在欧盟所有成员国都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只有证明该商标通过在整个欧盟范围内使用取得显著性,才能获得注册。

法院指出,阿迪达斯提交的使用产生显著性的市场调查只在5个成员国进行,仅涵盖欧盟部分地区,这些市场调查证据不能证明第12442166号三条纹商标在整个欧盟范围内通过使用取得了显著性。

已注册商标仍受法律保护

某些让网友以为阿迪达斯不能再使用三条纹商标。针对判决的效力,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欧盟普通法院认定第12442166号三条纹商标无效,并不意味着该商标在其他地区以及具体的欧盟成员国无法获得商标权保护。而且,阿迪达斯还有很多件不同图案、颜色、形状的三条纹商标 …摘自:乐知网 http://www.***/zcfg/shangbiao/906.html

北京知识产权机构顾问孙老师 ,执业专利代理人,专利复审,无效专家。

擅长生物,医疗与科技创新领域的知识产权实务。

服务于北京大学,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中医科学院,解放军疾控中心,协和医院,双鹤药业等科研院所,高校,医院及大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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