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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通过的 商标法 修改   都有哪些看点

更新时间:2020-02-03 09:39:07 浏览次数:4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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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通过的《商标法》修改,都有哪些看点?

本次修法不仅在商标确权程序中规定了严格的审查程序,同时也规定了确权及诉讼程序中的处罚制度。另外还有一大亮点是,提高了商标侵权的赔偿金额。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的修改决定,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商标法》自1993年、2001年、2013年修改后的第四次修改。

本次修法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六个条款的修改。本次修法的整体趋势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非真实使用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完善恶意注册和恶意诉讼的救济制度,提高商标侵权、尤其是恶意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赔偿金额,使违法成本显著提高,将充分发挥商标法对恶意注册、恶意诉讼、恶意侵权行为的震慑作用。以下将具体介绍本次修法的关键内容,以供参考。

一、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目前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大量不具有真实使用目的的商标抢注和囤积行为,导致国内新兴企业品牌保护困难重重,国外企业品牌进入中国也存在障碍,为此,权利人不得不花重金从商标恶意抢注人手中购买权利人自己创建的品牌,商标“流氓”横行一时。

以往大部分的判例中,针对这种情况更多的是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进行规制,即在抢注商标被核准注册后,才能启动争议程序申请无效抢注商标,同时在案件的审理中对于抢注人囤积商标的数量和权利人商标在中国的知名度均有较高的要求。这大大增加了品牌真正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和风险,也不利于有效遏制商标恶意申请注册行为。

近年来法院系统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已经开始探讨审查程序前置,即在初审阶段对“无实际使用意图、出于不正当目的大批量申请注册商标”直接予以驳回。本次修法,更是从商标申请的初审程序、商标代理程序、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程序四个方面提供了打击恶意注册的明确的法律依据,从申请源头、规范代理、到授权确权争议处理全方位的提供法律保护,是诚实守信经营者的利好消息。

具体来讲,修改后《商标法》第四条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内容,赋予审查员在初审阶段可依职权主动驳回的权利;第十九条第三款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的审查义务,规定代理机构不得接受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委托;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配套的将这种情况规定为提起异议和无效的理由之一。可见,修改后《商标法》建立了全面完善的打击商标恶意抢注和囤积行为的制度体系,且制度的设计可谓环环相扣、层层监督。

当然,修改后《商标法》第四条具体如何适用,适用的程序和情形,还有待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审查指南进一步的明确。总体来讲,我们认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适用的情形至少应包括:申请与不同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数量较大或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申请与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数量较大或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在自身经营范围的类别上,申请注册他人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二、惩罚恶意注册和恶意诉讼行为

本次修法不仅在商标确权程序中规定了严格的审查程序,同时也规定了确权及诉讼程序中的处罚制度。

修改后《商标法》在第六十八条款第三项中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违反修改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处罚制度,同时增加第六十八条款第四项的处罚规定,其中第四项前半段规定了对恶意申请注册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后半段规定了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给予处罚”。

此前,在[2018]高法民再396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该案是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中,高院认定恶意取得并利用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可见,新法的修改以及该指导案件对建设健康有序的商标秩序,净化市场环境,遏制利用不正当取得的商标权进行恶意诉讼具有重要意义。

三、加大商标侵权赔偿力度

本次修法另一大亮点为提高了商标侵权的赔偿金额。修改后《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关于恶意侵犯商标权的赔偿计算方法,由原来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关于法定高赔偿额由原来的“三百万”提高到“五百万”。这一条款的修改体现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额度进一步提高。

近年来,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各部门、各级负责人一直在落实、强调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以预见的是,今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付出的成本将会越来越高,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可能会罚到他“倾家荡产”,让其“无处可循”。这对诚实守信的经营者是又一利好消息。因此,对经营者来说,积极主动设计、构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及时有效发现侵权行为、大力采取维权行动,无疑将会越来越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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