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隐瞒债权 离婚后再行分割
[案情回放]章-静和祖-磊结婚10年了,也许他们不知道如何给婚姻保鲜,10年后他们觉得自己的夫妻生活索然无味,他们也试图用各种方法挽救这场维系了10年的婚姻,争吵、冷战、厮打,感情的裂痕越来越大,以至于无法共同生活了。章-静提出离婚,祖-磊随声附和,一切都是那样的自然而然。2009年7月的一天,俩人一起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他们订立了离婚协议:孩子随祖-磊生活,抚养费由祖-磊负担;住房、家具、现金归祖-磊所有;营业用归章-静所有;祖-磊一次性给付章-静10万元钱;无债权俩务。签名,捺印,红底金字的结婚证换成了红底银字的离婚证。走出民政部门,他都有一种莫名的惆怅,说不清离婚对于他们是得大于失,还是失大于得。一次偶然的机会,章-静发现祖-磊在3年前曾借给朋友余-忠6万元钱,她去找祖-磊要问个明白,祖-磊矢口否认有这笔债权,章-静当即打电话找来了余-忠,余-忠如实陈述了3年前因为做生意借祖-磊6万元钱的事实,在章-静的要求下,余-忠补写了一张6万元的借条交给了章-静。[法庭对质]章-静认为祖-磊借6万元钱给余-忠的事发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6万元钱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有自己的一半,祖-磊不同意,章-静把祖-磊告到了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祖-磊在法庭上说,自己确实在2007年借给余-忠6万元钱做生意,但余-忠已在2008年3月把钱还了回来,他把这6万元钱投入了自己的网络生意,由于生意不如意,亏掉了。祖-磊为了证明自己说的是实话,他申请余-忠出庭作证。余-忠作证时说,2007年他向祖-磊借了6万元钱做生意,2008年3月已经归还,借条是因为祖-磊与章-静闹矛盾,为安抚章-静后补的。余-忠还向法庭出示了一张祖-磊写给他收回6万元借款的收据,落款时间是2008年3月3日。章-静认可借条是她与祖-磊离婚后补的,但否认余-忠还款的事实,更不认可余-忠手里收据的真实性。[法官说法]法官分析认为:余-忠陈述他与祖-磊是铁哥们,借款时他没有向祖-磊出具借据,这尚存情理之中,而还款时祖-磊却向余-忠出具了收条,这就有悖常理了,既然关系铁得借钱可以不写借条,哪里还有还款再写收据的道理;余-忠说因为章-静和祖-磊之间闹矛盾,为了安抚章-静就将已归还的6万元再次出具欠条,就更不是常人所能接受的了;对余-忠的证言不能采信。既然出借人祖-磊和借款人余-忠都说这6万元借款已归还,法院也不应做出相反的认定,但还款时间应认定在余-忠向章-静补写借条之后,也就是章-静和祖-磊离婚后。淮上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再次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是一方有隐瞒财产的行为,本案中章-静离婚后发现她与祖-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余-忠享有债权,祖-磊谎称该债权已在离婚前获得清偿,说明祖-磊主观上有隐瞒债权的故意,客观上有隐瞒债权致使该债权没有在离婚时得到分割的后果,章-静要求再次分割这6万元钱,依法应当得到支持,于是判决祖-磊给付章-静6万元的一半3万元。[法律链接]《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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