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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约定的分手费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更新时间:2020-07-02 11:05:20 浏览次数:12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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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分手的时候,一方要求另一方给自己“分手费”,另一方也同意了,就此做了口头或是书面上的约定。但之后给“分手费”的一方又反悔了,没有拿到“分手费”想要起诉,双方约定的“分手费”,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双方约定的“分手费”,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不会,“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这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的一个词汇,主要是指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或者离婚分手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费用,约定给付的形式多种多样,可能是协议、可能是欠条等,但实际上“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法定义务。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各地关于关于纠纷案件审理相关司法解释,“若合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依法被认定为无效”,“

有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公序良俗的债务转化的借贷等情形的,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原告起诉要求偿还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故一般来说向法院起诉索要“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因违反公序良俗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

然而,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双方约定的“分手费”,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法律上其实并不支持“分手费”,有“分手费”争议也很难通过法律来维权。双方因为“分手费”的问题而发生了比较大的争执怎么做,在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应该要积极找顶律网律师帮忙。Dlaw.dg***也可以咨询:400-666-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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