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技术开发公司甲方,需要找专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人员乙方为其提供技术支持,但是需要乙方提供成本发票,并且要求开1%的专票,走对公账户支付。那么乙方应该怎么合法合理为甲方提供成本发票呢?
乙方要为甲方提供信息技术服务,这笔业务完成后大概有250万左右的收益,甲方需要乙方提供1%专票,我们可以合理使用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园区注册一家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的个体户,享受核定征收政策,像这种服务类的核定个税0.75%,综合税率大概2.6%,开票250万,个体户承担的税费就是6.5万,包含了增值税、附加税和个人经营所得税。
所以在税收园区享受个体核定征收政策可以合理合规减轻甲乙双方税负压力,甲方轻松获取1%专票,乙方合理合法通过对公账户收款,一举两得。而且个体户享受核定征收,不需要有进项成本发票,无需实地办公也不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及20%的分红个税。非常实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多税收园区、税收政策、筹划税务难题关注公众#智税百世通。
实用 信息技术服务 个体核定综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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