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货运经营领域,业内比较普遍的做法是网络货运经营方将加油卡交给实际承运人加油,并报销通行费,再将约定运费减去加油卡、通行费后的差额支付给实际承运人。货代从石油公司取得成品油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并按实际支付的运费申报缴纳增值税。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出台之前,这种做法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税务局检查此类企业时,对其购进油卡充抵运费、不申报纳税的行为一般有两种处理意见:
1、购进成品油允许抵扣,交给实际承运人加油部分的成品油视同销售,按成品油17%征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以按偷税论处。
2、货代实际未从加油站加油,而取得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按虚开发票论处,并按规定移送司法。
在上述两种方案中,明显是方案1对纳税人有利。方案2不仅要补税、罚款,还要移送司法。
网络货运经营企业 采购的加油卡是否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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