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开票的对象范围扩大
税总函(2019)405号通知大的改变是网络货运平台,无车承运人背景下,无车承运人只能代开票规定会员必须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即开票的应用对象并没有直接到个体户或不具有企业身份的司机。税总函(2019)405号将开票的应用对象变为个体户或不具有企业身份的司机。
2、代开票货车限制取消
税总函(2019)405号明确“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这一点在579号文中是完全没有的,此次明确规定4.5吨及以下的普通货车,基本上就是4.2米以内的蓝牌货车,不再要求道路运输证和运输许可证,只要一个相对应的驾驶证就能拉货。
3、明确代开票业务范围
仅限撮合业务代开票,假设平台作为撮合方,业务发生在平台的客户(货主方)和平台会员(包括个体司机、小规模纳税人)的订单,平台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收是网络货运平台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需要风控系统的严格把控,对接当地的税务系统,实时上传平台相关的数据。在网络货运平台中的抵扣链条里,各个企业均要凭发票抵扣,这样,每一单的相关税务信息才能够有据可查。网络货运的数据控税可以解决开票资质、经营资质、开票权以及税率统一的问题,在客观上将税务风险发生率降到低,更好地保证税务安全。
网络货运专用发票更具政策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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