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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领域政策梳理

更新时间:2022-03-02 15:50:26 浏览次数:126次
区域: 成都 > 高新区 > 高新区周边
类别:货运代理
地址:新希望国际A座1807
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在全国启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鼓励引导各地积极探索“互联网+”物流新业态、新模式、新服务。该文件界定了网络货运的性质和功能定 位,说明了试点的范围、条件和内容,制定了详细的组织管理流程。在文件指导下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纷纷选择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物流信息平台应用较为充分、拥有稳定货源、社会信誉好的企业参加试点。
  2017年3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无车承运试点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公布了283家试点企业名单,明确了运行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运输业务监测、运输资质比对、服务质量及信用监测和运行绩效监测,以及运行监测的具体组织安排和工作要求等,同时发布了无车承运试点企业运行检测平台接入指南和无车承运试点运行监测分析报告编写指南。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组织相关单位开发建设了无车承运人试点运行监测系统(目前已升级为“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建立电子单证报送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试点运行监测,有效规范了试点企业经营行为,防控试点风险,为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保障作用。
  2017年11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2017年底对首批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进行考核的具体办法,从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两个层面明确了试点企业的退出条件,不满足考核条件的将取消试点资格。
  2018年2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无车承运人试点考核合格企业名单的通知》公布了经过考核的229家试点企业名单,并为其延续一年试点资格到2019年2月底。同时提出要进一步完善试点监测平台功能,提高数据报送质量,做好异常单证处理和数据保密工作。文件中要求试点企业增补资金流水单,于2018年4月前完成联调测试正式上传。这项文件进一步加强了业务真实性的风险防范。
  2018年4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主要从加强试点运行监测评估、优化试点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推动完善相关税收保险政策、强化运输安全管理及加强技术创新和经验推广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试点工作要求。
  2018年10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无车承运人试点综合监测评估情况的通报》要求,对2018年上半年试点企业的表现进行了综合评估,公布了各省无车承运试点企业综合监测评估排名,以及无车承运试点企业综合监测评估前30位和后20位的排名状况,旨在通过综合评估,在行业内树标杆、找典型,同时督促排名靠后的省份和企业加强试点工作整改,确保达到试点预期效果。
  2019年5月,《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无车承运人等道路货运新业态”,“加快制定出台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规范“互联网+”物流新业态发展。
  2019年9月,《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为期三年多的无车承运人试点正式宣告结束。该办法在系统总结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形成。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试点企业,可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纳入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范围的经营者,可按照该办法申请经营许可,依法依规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网络货运”这一新业态正式获得交通新业态的认证,成为引领带动货运物流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同期发布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指南》《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三个指南,对网络货运平台申请资质、上线运营、数据接入做出了明确要求。
  2020年1月,《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有效期2年,企业可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2021年9月29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1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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