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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起这些税收新规定开始实施

更新时间:2018-02-09 18:08:15 浏览次数:82次
区域: 成都 > 郫县 > 郫筒
类别:会计培训
地址:郫县万达广场14号楼1单元15层1512号中木会计培训(郫县校区)
1
2017年5月1日起,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2
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的,不缴纳增值税,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3
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异地预征的征管模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4
2017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5
2017年5月1日起,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6
2017年5月1日起,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新规定执行。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7
2017年5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纳税人补开增值税发票时间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8
2017年5月1日起,在实名办税的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审批时限缩短至2个工作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9
2017年5月1日起,《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施行。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的重点大企业集团风险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10
2017年5月1日起,《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施行。
11
近日,税务总局决定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对象为查账征收,且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居民企业纳税人。(郫县中木会计培训办公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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