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列举网 > 教育培训 > 职业培训 > 哪些特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不得核定征收
成都
[切换城市]

哪些特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不得核定征收

更新时间:2018-10-09 10:59:31 浏览次数:161次
区域: 成都 > 郫县 > 郫筒
类别:会计培训
地址:郫县万达广场14-1号楼15层12号中木会计培训(郫县校区)  
哪些特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不得核定征收?郫县会计培训班解读

郫县中木会计培训班总结:不得采用核定征收的特定纳税人有哪些?

特定纳税人不能采用核定征收,有哪些情况 郫县会计培训班学习资料

核定征收方式不得采用的纳税人有哪些?郫县会计培训班资料

1
  企业所得税是按企业和其他组织取得应税所得额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规模较小,账目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按照相关法规,有的纳税人是不能选择核定征收方式的。

2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特定纳税人不适用。
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3
‘特定纳税人’包括:

(一)享受《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4
  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郫县中木会计培训机构办公室提供)
成都职业培训相关信息
2天前
2天前
2天前
3天前
3天前
4月28日
成都资料员培训
青羊-西御河
4月28日
注册时间:2018年02月05日
UID:461266
---------- 认证信息 ----------
邮箱已认证 手机已认证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