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的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如下:
(1)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4.因利息而产生的纠纷
(1)建设单位不及时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在要求建设单位继续履行的前提下,可要求建设单位为此支付利息。
(2)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4)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的,下列时间为应付款时间:
1)工程已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没有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5.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
(1)合同计价方式
1)固定价
2)可调价
3)成本加酬金
(2)外部条件变化使得施工成本增加的处理
1)固定价,建设单位不必支付
2)可调价,建设单位应支付
3)成本加酬金,建设单位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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