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程造价全过程精细化管控实务操作专题培训班通知
一、培训内容
(一)全过程控价难点与对策
1.概算定额、估算指标如何适用?
2.没有预算定额,高投标限价如何编制?如何报价?
3.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价格如何确定?
4.如何依据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编制概预算?
5.设计限额、建造标准、合同价格,对结算造价影响?
6.没有概算定额,如何报价与结算?
7.没有定额,综合单价如何计取?
8.市场询价,分部分项的组成要素量如何确定?
9.清单计价,市场询价如何推行?
10.当出现新的合同外清单时,怎么定价?
11.如何来判别成本是否合理?
12.如何根据实时价及实施量进行结算?
(二)招投标阶段造价问题
1.不平衡报价问题。
2.暂列金漏传问题。
3.招标工程设计图纸标明按“二次设计”、“深化设计”等字眼的,如何考虑该费用。
4.招标控制价,措施费漏项。
5.招标控制价项目特征描述不完整或与工程规范要求不符问题。
6.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不统一或偏离市场价问题。
7.招标清单、投标清单、招标控制价组价明细不一致问题。
8.设计图纸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问题。
9.设计优化造成部分工作删减引起的同价款调整。
10.清单计价模式下暂估价问题。
11.清单量大于图纸量造价问题。
12.清单招标、费率招标中的临时措施费问题。
13.施工总承包(单价包干)项目中标了,暂未签订合同,现发现中标价格低于市场价,如何处理。
14.停工、窝工、用工签证、机械台班造价问题。
15.有初步设计和财评审定概算,采用报下浮率并填报概算清单的方式。
(三)合同签订阶段造价问题
1.变更引起的费用超额调整合同价款。
2.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签证造价问题。
3.不利地质条件造价问题。
4.初步设计发包与结算完不成概算量扣款问题。
5.措施费包干,红线外措施费调整?
6.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约定了固定价的情形下,是否不能申请鉴定。
7.对于施工措施项目没有设计图纸,但是在工程造价占比比较大的,例如钢平台、施工围堰、施工便道、水塔拆除,如何考虑该费用。
8.信息价计算主材价格造价问题。
9.延期期间能否调整合同约定的调差权重。
10.延期期间能否增加管理费?是否增加管理费与延期时间关系?如增加管理费,计算标准如何?
11.降效费、赶工措施费如何计算比较合理?
12.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问题。
13.甲供材造价合同取费基数问题。
14.合同约定材料、人工等价格包死条款的风险及争议处理。
15.黑白合同对工程履约、竣工结算的影响。
16.合同中约定价格调整按照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四)履约阶段造价问题
1.恶劣天气工期顺延造价问题。
2.二次报价问题。
3.二次植筋费、高支模费问题。
4.发生设计变更的,能否调整固定价款。
5.分包未签施工合同结算问题。
6.工程变更、工期和价款调整造价问题。
7.工程量变更引起包干措施项目费调整。
8.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调整争议。
9.混合,材料调价差。
10.人工费调整、材料价差调整问题。
11.工程量清单错漏项问题。
12.措施项目费调整问题。
13.消耗量定额缺失、信息价格缺失等问题。
14.EPC,公路08定额,18定额,预算高问题。
15.地铁,概算,下浮,总价包干,一部分变更,明挖变暗挖,变更部分,套预算定额问题。
16.轻轨,ppp+epc,文件要求甲方初设,现乙方要求初设问题。
(五)结算阶段造价问题
1.图纸与现场标高不一致,投标答疑与报价风险问题。
2.只有监理人员签字而没有建设单位的签字及盖章的签证能否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
3.设计变更导致综合单价重新确定问题。
4.设计变更或施工图有误造价问题。
5.无效施工合同中“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问题。
6.先施工后签合同造价问题。
7.结算超设计造价问题。
8.可研估算立项与结算超限额问题。
9.没有详图或具体使用部位造价问题。
10.签名+“同意”、签名+“情况属实”、签名+“以上情况属实,同意结算”,有何区别问题。
11.签证直接签金额就大大减少甲方事后审价审减的空间问题。
12.情势变更、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无限风险问题。
13.人工浮动工资、议价项目、材料价格造价问题。
14.已竣工项目,不验收、不结算问题。
15.地铁盾构机开挖,前期甲方管线挪移,赶工措施费问题。
16.交通局概算包干,护坡塌方问题。
(六)结算审计与财评
1.路桥公司,EPC,财政评审,材料费,信息价问题。
2.EPC,跨铁桥,超概,问题。
3.实际施工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结算如何调整问题。
4.招标文件约定施工过程核价问题。
5.招标控制价中没有赶工措施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业主原因需要施工单位进行赶工,赶工措施费如何计算比较合理?
6.EPC项目合同及范围外的结算原则问题。
7.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按照约定处理问题。
8.行政审计、财政评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或者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以准许问题。
9.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或财政评审意见,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问题。
10.中标合同与另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不一致,如何处理?
11.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能否变更结算约定?
12.审计机构超越资质范围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13.政府审计结果是否影响双方当事人结算协议的履行?
14.审计机关对发包人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对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约定的结算方式的影响?
15.合同约定以决算审核部门审核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果能否作为结算的依据?如果已经按照造价咨询机构的结论,全部支付完了工程款项,审计机关时候又提出审减的意见,这种要怎么处理?是要把钱追回来么?如果追不回来了,经办人员要被追责么?
二、培训对象
各地政府建设项目管理、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工程交易、投资项目评审等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各业主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开发、合同管理、工程造价、审计监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人员;社会事业及科研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等。
三、授课师资
拟邀请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行业协会及参与新标准编写的有关专家现场授课,结合经典案例分析,并进行互动交流和现场答疑。
四、时间地点
2022年07月08日—07月11日 青岛市(08日全天报到)
2022年07月22日—07月25日 成都市(22日全天报到)
2022年08月12日—08月15日 贵阳市(12日全天报到)
2022年08月26日—08月29日 郑州市(26日全天报到)
2022年09月16日—09月19日 西安市(16日全天报到)
五、培训费用
A.3600元/人(含培训、资料、电子课件、场地及培训期间午餐),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B.5600元/人(含培训、资料、电子课件、场地、证书及培训期间午餐),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报名办法
报名咨询周震:13121604601
报名咨询qq:343369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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