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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定金违约是否有赔偿标准

更新时间:2021-11-02 16:41:31 浏览次数:40次
区域: 成都 > 高新区 > 芳草街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新中泰国际大厦
【成都律师法律热线:18728412001】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在担保法理论上, 根据定金担保目的的不同, 可以将其区分为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
定金违约是否有赔偿标准?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络宏博律所表示比如2万定金是否超出超出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还要视具体情况而言。如果超出了该具体规定,则超出部分无效,不能双倍赔偿。如果没超出百分之二十,则对方返还四万。
1、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2、司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更多法律资讯访问宏博律所:http://www.zlhb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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