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岁末,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突破5000家。在新三板发展如此迅猛的形势下,各种问题也日渐增生,新三板府整理了已挂牌和拟挂牌新三板企业的部分违规案例,希望挂牌企业继续提高专业素养,勿重蹈覆辙。
一、违规行为:
(一)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
信息披露违规情形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点:
1、违规信息未披露或披露不完整
1)关联方事宜披露不完整。
案例:蓝天环保总经理潘忠为公司控股股东,在蓝天环保申请挂牌时,又兼任金大地新能源(天津)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因其未如实提供个人兼职信息,导致金大地未被认定为蓝天环保关联方,且挂牌后蓝天环保与金大地发生委托采购、资金借款事宜,上述交易未经过公司内部有效决策程序,且未披露。
2)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被司法机构要求协助调查信息未及时披露。
案例:泰谷生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曹典军于2013年12月被检察机关要求协助调查,2014年1月27日曹典军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行贿罪被检察机关采取逮捕强制措施。自上述事件发生至2014年4月16日期间,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未信息披露
案例:泰谷生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或总经理曹典军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自资金占用行为发生至2014年4月28日期间,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未按照规定披露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案例:中试电力等4家公司,未能按照有关规定披露2014年半年度报告。聚利科技等19家未能按照有关规定披露2015年半年度报告。可来博等22家未能按照有关规定披露2014年年度报告。
5)未及时披露公司涉及的诉讼纠纷
案例:中试电力未及时披露与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票据追索权纠纷。
6)未披露年度股东大会情况
案例:可来博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后未进行信息披露。
7)年报信息披露不完整
案例:在2014年年报披露期间,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遗漏审计报告正文和附注,遗漏董监高及核心员工情况,遗漏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遗漏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大部分内容,定期报告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巨灵信息等19家挂牌公司2014年年报遗漏财务报表附注,定期报告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年报披露使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
案例:可来博2013年年报披露使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
3、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案例: 挂牌公司一季报应在当年4月30日前披露完毕。2015年7月,大树智能、中润油和盖特佳等3家公司披露了2015年季度财务报告。
(二)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
1、 主办券商的违规行为
股转系统公布的违规主办券商约37家,违规行为主要为未能督导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尽责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先审查或审查发生遗漏,未能督导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
案例:中审国际(凯英信业(430032)的年审会所)和中审亚太(可来博(430134)的年审会所)2家会计师事务所因未尽到勤勉尽责、诚实信用义务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二、违规原因及监管方法
对于以上违规行为,股转系统主要实施的关于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对于信息披露有违反以上行为的主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对监管对象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此外,对于严重违反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股转系统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对监管对象给予相关纪律处分,并录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自律监管措施包括:
要求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
约见谈话;
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出具警示函;
责令改正;
暂不受理相关文件(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
暂停解除股票限售(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纪律处分措施包括:
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
认定其不适合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限制、暂停、直至终止其从事相关业务(主办券商);
受到纪律处分的主体都将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从业诚信档案数据库。
三、履行披露义务时的注意事项
因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披露主体责任不尽相同,不同类型的主体在履行信息披露过程中所发生的的违规行为也不同,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同的信息披露主体因根据业务规范,结合自身任务特点,防微杜渐,避免发生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一)挂牌公司应注意
1、公司应对《信息披露细则》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进行充分了解,不遗漏、错报应披露的重要信息。
2、在公布信息披露文件前进行仔细核对,以避免遗漏重要的文件附件。
3、在进行信息披露前,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股转系统的要求确定该披露行为是否需要经过监管部门的核准。
4、注意信息披露的时间,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5、选择勤勉尽责的主办券商。加强与中介机构的日常沟通,特别是与主办券商的沟通,在一些不确定的问题上多征求主办券商的意见。
6、时刻关注新三板信息披露平台。便于公司更好地履行股转系统要求的履行相关义务,减少违规情形的发生。
(二)中介机构的注意事项
主办券商应根据《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规定及与公司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认真履行督导职责,在公司向股转系统报送文件之前严格审查,使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做到诚信、合规。
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公司进行审计时应做到勤勉尽责,仔细调查、核对相关文件和数据,尽力提升审计报告的准确性。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注意事项
在信息披露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董事会秘书是为关键的承担义务主体。对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来说,应做到不干预、操纵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而对于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来说,应做到恪尽职守,熟悉公司应披露的各项事项及披露时间,确保及时、公平、全面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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